请教 “强迫得利”的返还 如何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0:27:54

强迫得利是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领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领人的意思,不合其经济计划。对于强迫得利,应对受益人所受利益主观化制定,即就受益人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计划,认定其应偿还的价额为0,故不必返还。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一般情况下,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如下情况下,当事人虽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予以返还。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例如,养子女对其生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因收养而被解除,不再负担。若该养子女仍赡养其生父母,则属于尽道德义务,对于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养子女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债务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本无清偿的义务,但若债务人主动提前清偿而债权人受领时,即使债务人因此而失去利益,债权人因此而取得利益,债权人得到利益也不返还。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一方明知自己没有交付义务而向他人交付财产的,对方接受该财产不予返还。4、因不法行为交付的财产。不法原因既包括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也包括违反公序良俗。因不法行为而给付财产的情形下,对方不能取得该财产,该财产应当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