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9:10:38
什么是“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领事裁判权是指资本主义国家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特权。

片面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通商口岸航海、税收或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享受现时或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同样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等待遇。此种待遇称为“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的取得必须有条件和根据。最惠国待遇一般是相互的,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相互享受最惠国待遇。但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往往只片面规定该缔约国享受最惠国待遇,而中国则无对等权利,是片面的。

领事裁判权

consular jurisdiction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

最初,在十字军东侵(11~13世纪)以后,西方国家开始在东方国家推行这种制度。当时在东方国家定居的欧洲国家商人,在他们自己中间推选出领事,处理本国商人彼此间的争议。随着历史的发展,西方国家领事权力更加扩大,到19世纪,通过不平等条约,它们把领事裁判权制度强加于亚非国家[中国、日本、暹罗(泰国)、波斯、埃及等],使这些国家的领土主权受到严重损害。
在中国大规模的反帝爱国运动五卅运动中,工人阶级曾经强烈提出取消领事裁判权的正义要求。中国近代史上,取消领事裁判权始终写在爱国、救国斗争的追求中。领事裁判权是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一种特权制度。按照这项不平等的制度,殖民国家的侨民可以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为列强任意压迫和奴役殖民地、半殖民地所国家的人民大开方便之门,他们可以胡作非为而不必承担责任。具体表现为:侨民在居留国犯罪,或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时,只由其本国在居留国的领事或法庭依照其本国法律审理,而居留国却不能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1851年沙俄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1900年沙俄炮制的《俄国政府监理满洲之原则》等等不平等条约当中,都有列强在中国攫取领事裁判权的条款。

受西方国家强加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之害历时最久、影响最深的国家是中国。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的规定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