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及未办理社保为由即辞即走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及补缴社保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6:12:19
我是名外来打工者,在公司上班从2006年11月18日入职至今,至2008年1月15日公司才与本人签定劳动合同(2008/1/1-2010/12/31三年),2006/11/18至2008/01/15期间未与本人签定劳动合同。2006/11/18日至2007/12/31期间周一至周六的加班费用按1:1.5计算,一个月累计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在一个月四个周未的情况下加班时间为58小时,一个月五个周未的情况加班时间为66小时)。公司至今未给予我办理任何社会保险(本人两次跟人事部提过,给的答复是还没到我的名额)。因公司原因,我想即辞即走,我可以通过以下法规法律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及社保补缴吗?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有以下几点疑问请解答。
1: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即辞即走可以吗?
2:如第一疑问肯定,那我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和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吗?
3:可以追缴2006/11/18-2007/12/31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吗? 如追缴那应该如何计算(按现在本人所拿工资为标准还是以2006/11/18至2007/12/31期间工资为标准),对于公司超过每月36个小时加班时间的其他部分也可以追缴吗? 具体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4:对于‘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钠骄?ぷ省!??2个月内有请假超过一个月(这请假这月

你要是辞职的话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补偿金是公司辞退你才有的。

如果你辞职了,可以去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你的加班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不过补缴保险应该是去监察大队举报,你们公司在哪个区注册的就去哪个区的社保大队举报。

如果你真要仲裁,那最好收集证据,你08年以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承认雇佣过你,你有什么证据能证明吗,你08年以后签订了合同,可以当作证据。

异想天开

是可以的!
注意证据的收集!法律是讲究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