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质保金能否全额要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21:59:19
2005年11月27日,我在某市场承租了两个商铺,租期从2005年12月18日至2007年12月17日。商铺租期内免收租金,只收取质保金。
质保金的用途合同规定:
1.用做我方按期足额支付约定租金的现金担保;
2.用作我方经营中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担保。
质保金的返还在双方圆满终止合同且无售后服务和质量问题争议后30日内无息退还。主合同规定质保金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
在签订协议同时,还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对质保金的付款方式达成以下协议:
我方应支付质保金共39760元,在签订合同时首付20000元,余款在2006年11月27日之前付清。
在2006年1月27日之前向甲方支付3296元
在2006年3月27日之前向甲方支付3296元
在2006年5月27日之前向甲方支付3296元
在2006年7月27日之前向甲方支付3296元
在2006年9月27日之前向甲方支付3296元
在2006年11月27日之前向甲方支付3296元
补充协议同时规定,若我方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则属我方违约,对方不退还我方质保金。

现在的问题是,我首付了20000元质保金后,在该商铺中开始进行经营活动,但在经营过程中,因该市场所处位置较为偏僻,市场人气很差,我方就不打算继续在商铺内经营,希望能退掉商铺,同时退还质保金,与市场管理部门协商后对方不同意,在此期间,我方的质保金余款未按约定期限交纳,原约定在2006年1月27日之前支付3296元,实际是在2006年3月4日进行了支付,当时市场管理部门以迟交质保金的罚款为由,对我方罚款600元,原约定第二期的在2006年3月27日之前支付的3296元,实际是在2006年5月27日进行了支付。因为市场没有人气,我们基本上暂停了商铺的经营,在10月份时,市场营业期间,我方商铺被盗,损失约6000余元,我方找市场安保进行处理,并提出报案,市场安保说交由他们进行调查,后来此事一直没有结果,我方在随后结束了在市场的经营,也没有继续支付质保金。
现合同期满,我方要求退还质保金时,对方说我方质保金尚有余款没有交清,他们公司规定,要按未交清部分的金额全额扣款。我方在合作期间,共交质保金26592元,未交清的质

你违约了,签合同了肯定要赔违约金的,全额是拿不到的,但是你们没有规定多少违约金吗,一般违约金是一个月的好吧,我是做地产的,尽量少出咯,

我看过一个人的回答,因为是正确的,所以没有再答。
你方的质保金不能全额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