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理发左耳被剪了,缝了3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5: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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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他们已经出了,需要向理发店索赔吗?

个人认为应该索赔
  ■经营者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首先,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旅馆、饭店、银行等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经营的场地对于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保护义务。所谓必要,就是根据经营者提供的特殊经营活动的性质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这种义务表现为:(一)装备设施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在场所设计、布置上符合保护公众安全的要求: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应规定的,应严格按照这些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强制性规定,则应按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保护方式进行设置。(二)工作人员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营业场所发生第三人侵权行为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迅速报警、积极救助的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经营者由于过错未尽到上述必要安全保障义务时,即构成侵权。

  其次,从违约责任角度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存在缺陷。

  一是求偿主体受到限制。由于合同的相对性,经营者将仅对与自己形成合同关系的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二是合同义务为无过错责任,经营者责任过重,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若认为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同上的义务,那么合同成立后发生第三人侵权,依据上述规定,将造成只要发生第三人侵权,经营者就要承担责任,这无疑是不公平的。

  三是从责任承担上,违约责任不赔偿精神损害,不足以完全弥补消费者的损失。

  应当强调经营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否则应由受害人举证。因此对于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在一般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