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病治疗期有多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5:05:09

以前:不超过半年。
现在:随便。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
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
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
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
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
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
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
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
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
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
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