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分支机构和境内总机构可否合并纳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1:42:56
境外分支机构(分公司性质),其利润(或者亏损)能不能和境内总机构合并纳所得税?
譬如:境外盈利100元,境外税率10%,如果不能合并纳税,那么在境外交10元的税,在国内则是否需要补100*15%=15元的税?

另一种情况,如果在国外亏了100元,那么在国外自然不用纳税,那么该亏损在国内能否抵扣国内的盈利呢?其次,在国外的亏损,他们能够在以后年度税前抵减么(能抵减多少年,譬如在中国是5年)?

To librayou,谢谢你的回答,麻烦请教我上面的最后一个问题,那国外的亏损,他们自己能够在以后的盈利中抵减么,譬如第一年亏了100,后5年每年盈利20,能否用第一年的亏损弥补而不用纳所得税?另外,强调一下,上面所讲的对于境外机构,是分公司哦(如果是子公司,好理解)

不能。
因为境外的税收主管部门有税收的管辖权,你不能把应该在那里缴的税留到国内缴纳。
补充:1、如果境外分公司把利润分回总公司,那么就应该按照你的算法在国内计算所得税;如果不分回利润,则不用缴纳。
2、分公司的亏损不能由总公司弥补。
补充:1、分公司是否能用以后年度的盈利来弥补亏损,要视乎当地的税收法律是否允许。
2、税收的征管是涉及税收的征管权,与公司制度无关(除非是国内的分公司)。总不能因为是分公司,就剥夺了别国的税收管辖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