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的母亲被民用电击死,请问供电所有没有责任?有责任的话请问有什么法律依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3:56:48
朋友所在的地方是一个林业局,这里几年前实行电表集中管理。电表放在邻居家,中间有两块院子相隔,其中一块是朋友家的,从邻居家到朋友家大约有五十米的距离,中间有一根供电所立的简易松木杆做为支撑,因为电路有很多年没有人检查更换,老化很严重,在松木松杆支撑的地方有一根电线被风吹断掉了下来,全家过年后去了外地,前几天他母亲自己有事回来,发现五个月来供电所都有没把电接上,好像是自己想去检查检查,没想到被掉下的电线击死,邻居发现后报案,法医鉴定是电击死亡,(非自杀和他杀)请问这种情况供电所有没有责任?如果有责任有那些法律依据?
关于电线的产权问题:供电部门说产权是属于个人的,但是个人并没有什么关于电线的收据以及任何证据说明这些线路是个人财产。

对你家发生的不幸表示慰问。
1.对有老化线路拍照留做证据,以便法庭诉讼用。
2.查清老化线路的产权单位,因为一些线路的产权单位不一定是供电部门的,如果产权不属于供电部门,那么供电部门不承担民事责任或主要责任,应该由产权单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或主要责任。
3.如果在5个月前电线已经断落,而且在供电部门有报修记录的,那么即使线路产权不属于供电部门,供电部门应当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因为供电部门有将非供电部门线路断落这个故障事实告之产权单位的义务,并可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比如停掉该产权部门电或其他相应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人身意外事故。
4.如果产权是供电部门的,那么可追究供电部门的主要民事责任,你母亲在没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下维修产权不属于自己供电线路,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5.产权是这样界定的,如果断落电线是从供电部门所安装的电表前面引出的(非电表后面),或直接是从产权属于供电部门设备引出的,那么其产权是属于
供电部门的.如果断落线路是从供电部门所安装的电表后引出的,或是从产权不属于供电部门供电设备上引出的,那么产权不属于供电部门,应该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自管设备,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承担主要责任.你可以查清该断落电线的引出点位置或引出设备,可以作为事实证据,必要时可委托相关单位(安全检查部门)查清,并要求出据事实情况书面报告,以便法庭诉讼用.

供电部门有对供电设施的检修责任,现在电路出现问题却一直没有人进行适当的维护,导致人员的伤亡。供电部门在这起事件中,应当付主要责任。你朋友的母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这个是危险的,自己没有专业知识却去维修,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有 供电部门有对供电设施的检修责任,现在电路出现问题却一直没有人进行适当的维护,导致人员的伤亡。供电部门在这起事件中,应当付主要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使不适用这一条,供电所电线老化,掉在地上电死人,也有不可推脱的赔偿责任。到法院起诉吧。

当然有 责任 告他们是他们对设备的 维护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