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名字,派出所不让的话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9:28:41
是不是写个证明有人同名就可以了? 证明需要盖章吗? 还是随便找人写都可以?

一,每个公民都有改姓名的权利:如果是孩子,相对来说简单些,如果是成年人,那比较麻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三,《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四,改姓名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改姓/名,需要有正当的理由,如果是孩子要征询孩子父亲/母亲的意见,对方同意,才可以改, 孩子改名/姓要父母双方签字。
  三,改名理由一般有以下几种:
  1,申请人的姓名有谐音,读起来有歧义;
  2,姓名中带有生僻字,电脑打不出来;
  3,申请人姓名和祖辈中人有重名;
  4,僧侣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号代替俗名;
  5,在同一个单位或者班级中有重名;
  6,夫妻离婚后,孩子需要改名或者换姓;
  7,其他特殊情况。

不行不行的,现在改名字正常情况下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在登记名字的时候是公安机关弄错了,他们才会让你改。其实在回答其他人的问题时我就说过,如果你没有特殊的关系,公安机关是不会让你改名字的。你把这个想得也太简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