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转正 续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8:59:52
请问下,我签了份包含2个月的劳动合同,当时签合同时主管口头答应转正后分配到具体职位再订正式工资,所以合同上只有试用工资。合同还规定试用期前由部门考评决定是否转正。2个月快到前我询问主管转正一事,回答是没问题,但具体职位和转正工资都没着落。之后试用期过了4天后,公司才开始着手对我的考评,期间原本答应的公积金也没按时帮我加,更别提转正工资事宜。我在试用期过后第5天(包含2天休息日)书面提出辞职,并当场交待了相关事宜(其实试用期间没什么是我需要交接的)。但当我去拿劳动手册和退工单时,被告知由于试用期已过,我没有提前30天辞职所以要被扣除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要不是他们迟迟不帮我商讨转正相关事宜,我怎么会过了试用期才辞职呢。而且直到现在我还没有接到转正的正式通知以及转正的薪金待遇。
我想请问下,我这情况公司扣我一个月工资是否合理。如果去仲裁,能否获得支持。万分焦急,谢谢!

楼主,不要理他们,如他们真敢扣除你一个月工资的话,你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或司法机关申诉,提出赔偿要求,到时该公司将对楼主高于每月工资2~5倍的经济赔偿!因为你与该公司签订的仅仅是2个月的劳动合同,而现在两个月期限已过,该公司至今仍未与你签订正式用工合同,楼主完全可以选择自由离开,根本就不用考虑什么试用期或提前辞职的说法,该公司无权干涉并必需如数全额付给楼主应得的工资,否则就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具体请参考以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关于试用期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