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强制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7:09:28
农民工张某在上海某公司清洗雨棚时,意外坠落死亡。经上海市某区的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签定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强制力?

就楼主的问题,试探答复如下:
  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旦达成、并经当事人签署,即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于签署调解协议书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但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该调解协议,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告诉楼主,法律依据如下(因楼主没有讲清楚使劳动争议,还是雇佣关系的民事争议,故分别叙述):
  1.如果是民事争议(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指的就是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第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指的就是没有法律强制力,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审判,形成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
  2.如果是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二款“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指的就是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指的就是没有法律强制力,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强制力,而其他机构(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等)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与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不相同),是国家司法制度强制性所决定的,就是要维护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文书的法律强制效力,而其他文书,则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不能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则必须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建议楼主,尽早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祝依法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