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6:38:35
根据保险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工资奖金属于共有财产。所以,如果是用工资购买的保险也应该属于共有财产,即使是男方用男方的工资购买的保险。
但是,第十八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那么,保险应该属于特殊的赠与合同或者变相的遗产合同,那么保险应该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个人财产。
那么,保险到底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是不是保险是在婚姻法下的婚姻中可以个人私有的条款合同?
保险既然规定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那么为什么还是双方的共有财产?
应该是被保险人的私有财产或受益人的私有财产不是吗?
那么在家庭中,男方无论挣多少钱,都是共有财产?有没有可能如何变成私有财产?

个人财产

属于夫妻共有,除非能证明是用夫妻个人的财产购买的,与对方无关的保险。
通常,法庭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主要有两种作法:一是分割所缴的保险费;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虽然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但因为保费数额是确定的,所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分割当事人所缴保费是比较合理的。比如一份人身保险,现在已经缴了5年的保险费,共6万元,在分割时,判决该份保险由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半的保险费,即3万元。
第二种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涉及保险的纠纷: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还是以上述例子为例,如缴纳了5年的人身保险,
保费共计6万元的保险费,而离婚时的现金价值为4万元,在分割时,判决该份保险由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半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2万元。
当然,上述两种分法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个人

你可以参照一下这个列子:

陈先生和张女士1995年10月结婚,1997年3月,陈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陈先生。1999年2月,张女士与陈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62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仍然是陈先生。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陈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保险金。张女士不同意。
丈夫陈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获得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张女士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寿险保单中的财产权问题。财产权,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财产主要分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上的物、除此之外的为动产。保单即属于动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