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极星钟表厂上班,厂里不让打辞职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4:03:20
我在北极星钟表厂上班。来时说好打辞职下个月来领工资就行了,可是现在厂里不给打辞职,必须还得在这里干一月才让走,可我实在是有事情,请问我该怎么办?厂长态度很强,不在这里上一个月的话就不让打辞职~
并且以前打辞职的也是打完下个月就来领工资就行了,现在好像缺人了又不让走了,请政府帮帮忙吧~
我在中欧表业/北极星分厂上班~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应该提前30天申请离职,30天后可依法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在你提交离职申请后,企业安排你上30天班再准予离职是合法的。

不知道你们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直接就递个辞职单,走人就行了。因为有实际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公司违法。
可以试试这种方法:
1.发薪金时,超过约定发工资的日期发放薪金,或未足额发放工资,都属于公司违约,你转天就可以打一份辞职报告。放在经理面前就OK了。将来他们把你告上法庭,他们也会败诉。
劳动法规定:公司必须在约定的发薪日期,足额发放工资。不得拖欠。
2.写个请假条,找各部门签字,如果课长、经理不签,直接放他们那就行了,直接走人。举例
仇先生是北京某服装公司的一名服装设计师,2005年10月,仇先生因个人发展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对于仇先生的辞职,公司领导非常重视,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后,仇先生最终撤回了辞职申请。然而,又工作了不到两个月,仇先生竟然留下了一份请假单后不辞而别。公司人事部经研究后,决定对仇先生作出相应处理。公司首先在一家国内专业报纸上刊登了一则通告,要求仇先生必须在公告送达后15天内到公司报到,否则公司将作出处理。结果可想而知,仇先生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司报到,且音信全无。于是,公司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之规定,对仇先生作出了除名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以通告的形式刊登到报纸上。
今年3月份,服装公司因改制需要,决定解除一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合同主要采取员工申请的方式,如果申请被批准,员工不但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领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获得5000元的自谋职业奖励。仇先生获得这一消息后,也赶到公司,并递交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对于仇先生的申请,公司人事部经理看都没看就丢到了一边,并说道:“你在4年前已被公司除名了,是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仇先生也不甘示弱:“除名我,我怎么不知道?”双方争辩未果,仇先生遂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经过一裁两审,二审法院认为,某服装公司除名职工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除名决定应予撤销。现仇先生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根据内部规定予以办理。
分析与解决:除名职工,直接公告不行
职工不辞而别构成旷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