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顺延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1:58:30
我的合同是07年签的,到08年8月31日结束。因为还处在哺乳期时间到09年1月8日。现公司提出合同顺延到哺乳期结束,终止合同。
请问:
1.如果签了顺延合同,到期合同终止的话有没有经济补偿的?
2。公司的答复是劳动法规定顺延,但本人不同意,为什么不是续签合同呢?本人可以提出续签合同,而不是顺延合同吗?
3。如果本人不同意顺延,续签,要求离职,有经济补偿吗?怎么补偿?
4.顺延后,合同到期的经济补偿是从08年起开始算工龄的还是之前的都算,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

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1、如果签了顺延合同,到期合同终止的话有没有经济补偿的?

答复:到期单位提出终止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充。

2、公司的答复是劳动法规定顺延,但本人不同意,为什么不是续签合同呢?本人可以提出续签合同,而不是顺延合同吗?

答复:法律规定是顺延,不是续签,因此,您本人提出续签合同如果单位不同意的话,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3、如果本人不同意顺延,续签,要求离职,有经济补偿吗?怎么补偿?

答复:在合同期满前,如果您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的是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

1、劳动合同顺延是指劳动合同到期后,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时,一些特定的情形必须顺延劳动合同,像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合同期满后是否续签,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决定的。企业既然愿意将合同顺延至你的哺乳期结束。
你首先咨询企业是否愿意续签合同,如果企业不愿续签合同,那么等你出哺乳期后可以补偿你一月薪金,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企业来讲,必定会等你哺乳期过后才解除合同,因为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会明知故犯。

也许是我孤陋寡闻,没有听说过顺延。你可以要求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