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位继承人死亡时财产尚未产生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6:21:17
夫妻二人,两女一子。父去世后,子去世,当时房屋为承租房。之后母通过买下承租房变为产权房,之后母去世。其子的儿子,能否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一?

可以.母亲去世后,其继承人为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而儿子不在了,其子可作为其代位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对于楼上说孙子有八分之一继承个人认为不正确,法律也是不认同的.
按照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不包括孙子女,具体说孙子女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依据见继承法第10条)
对于楼上说的先平分一半给其妻子,然后再由妻子和两女一孙分成四份,个人也表示不认同,继承法13条规定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于婚姻家庭的民事纠纷,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也就是说,父亲没有遗嘱的话,应该是均等分配的.

父过世后,其孙享有该夫妻所有财产的1/8的继承权。(依照共同财产,先平分一半给其妻,余下的一半再由妻和两女一孙分成四份,所以是1/8)。
其后,母过世后,该孙享有其母财产的1/3的继承权。所以该房产有该孙的份额。具体比例依照上述内容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