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解放前的国家工做人员(教师)在死前是子女抚养的,去世后子女有何相应的不贴如抚养费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8:08:09
对于解放前的国家工做人员(教师.离休干部)在死前是子女抚养的,去世后子女有何相应的补贴如抚养费等,因为在他夫人去世后一直是子女来抚养的,该人离休后没有房子一直住的是子女的房子,该单位没有分于他房子,该子女59岁

可参考: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
  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