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的医疗 现在法律接不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1:46:29
这是一件13年前的事,11岁陈某和8岁黄某两个是有一天在一起玩,陈某不小心用剪刀插到黄某的眼睛,黄某的眼睛伤到的严重性也算大,,,但是陈某的家属也尽了赔偿的责任,不管照顾是患者还是医疗费,陈某都一一做到。把病人照顾得无微不至。。直到患者病情都好 出院。
出院后 陈某家属也再付了黄某,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包括一切的费用,同时也说明了 以后要出什么问题 就黄某自己负责,对方也同意了 。。。就这样双方就和解了,
如今13年了,万万没想到黄某的病情复发,黄某硬要向陈某方索要医疗费,陈某方不给,,,由于都是口讲的 没打证明 所以闹别扭
请问 向这种13年前的事情 如果黄某告上法院 现在法院接不接
如果接 会怎么判

一楼的比较扯了,民事案件扯什么刑事追诉时效。

二楼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陈某对黄某的赔偿是基于当年可知的损害,对于黄某后发生的损害,陈某当然有赔偿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也是从发现后发生的损害的时间起算,不是13年,而是,黄某病情复发就医确诊与陈某13年前的伤害有关之日起算1年内。也就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这类案件应当适用20年的保护时效,因此,13年前的伤害行为并未超过20年的保护时效,只要黄某发现新伤害与之前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发现之日起一年内就是诉讼时效的期限。

理论上当然是可以继续追究的,并且没有过诉讼时效,但是,实践中有困难。

首先,由于双方没有书面赔偿协议,无法证明侵害事实的发生,侵害人的家长可以否认侵害行为的发生。因此,第一个难题是被侵害人要搜集证据证明侵害行为存在的事实。

其次,要证明病情复发确实是由13年前的那场伤害引发的,这个可能相对还比较容易证明,一般情况下,医生会依据病史做出一定的病理判断。

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hi.baidu.com/626667088/blog/item/3f69670290025b0a4afb5129.html

真实判例:《她为23年前的伤害索赔》
http://news.sina.com.cn/society/1999-10-20/23705.html

注意:一审法院驳回该案的理由不是1年的诉讼时效,而是20年的最长时效。

这类案件应当适用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