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受理我的案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8:48:08
今年4月初我在黄河服装商场接了一间店铺,当时店主罗说因回家有急事,按合同急转这家店铺,收了我2000元的转让费和两个月19600元的押金,在我装修的时候,突然有个自称是铺主朱的人要来收我铺,说我无权经营(朱和罗签的合同规定不可以转租),我用了2万多做的新装修说要收回,这个事情把我吓慌了,当时我就打电话给罗,才知道罗是中间人,她并不是铺主,她教我说这个店是她男朋友在做,这样把我男朋友说成她的男朋友成合伙关系,就不存在罗无权转租铺位的事了。经营2个月后我们有点经验了,觉得罗即不是铺主又不是本地人又没有工作,对我们来说押金交给她很没有保障,6月初交铺租的时候我就和罗商量说这个事应该给我找个担保人,在没找到担保人之前,6月的租金先从押金里交先,可我们一直等一直等,等到了是9号的时候铺主朱过来跟我们说要收铺(每月租金必须在5号前交),因为罗至今没交租给铺主,我打电话给中间人罗,罗说她不管了,押金没得退就这样避而不见了,之后我打电话给罗,罗一直不接。我打电话咨询12348,12348的人叫我以刑事诈骗去派出所报案。12号下午我去派出所报案,他们给了我一份《报警回执》单,负责我这个案子的邓警官打电话给罗,罗也拒绝去派出所,之后一个星期,派出所所长叫我过去,说这件事情不属于派出所管,理由:一,我和罗是签了合同的,说明我已经认同合同的内容;二,罗签合同用的是真实的姓名身份证,电话也能打通,只是人家不理而已够不成诈骗罪。我就很疑惑,第一,她没有权出租没有产权的铺位。第二,他的出租行为没有得到产权人的同意。第三,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她是铺主收取我的19600元押金怎么就可以不退还给我们,而派出所还不管。7月24号我去了虎门公安分局,晚上负责我案子的民警打电话叫我去派出所,又从新做了一份笔录,说能不能立案28号给我答复,可现在已经是8月了,我打过两次电话去派出所问,电话那头一听说我的姓名,就用本地话问旁边的人,说那个女的又打电话来了,然后就告诉我那个民警不在,我说让邓警官给我电话,可至今人家也没有.
现在我该怎么办?
这件事就是罗说她是铺主我才跟她签合同,交押金的,事后我知道也没办法了,装修和货都要上架,只能听她的了.
8月4号我去派出所,把非法侵占罪告诉负责我案件的民警,可民警还是说不立案,我要求给我一份不立案的书面回复.
如果去法院的话,要

属不属于派出所管辖要看你报的什么案,告她什么罪.

你如果告她诈骗,那肯定是不成立的,而且又有合同,派出所完全可以推.

就本案看,由于数额较大,你可以告他侵占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别人委托保管物,遗失物或是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你的案子由于这个中间人不是出租人,对出租屋没有所有权,所以她没有权力收你的押金,但签订合同的时候,她以出租人委托为借口收了你的押金,实际上在你们之前产生了一个代管关系.或是说她与出租人之前存在着一个代管关系.而现在她用代管人的身份非法占有了这笔押金.近两万元,此数额已超过侵占罪的最低标准2000元,故你大可以报警,依照刑法第270条告她侵占罪,侵占数额即你的押金.罪过不小哦.

如果派出所还是不管,你可以去主管该所的公安局直接报案.如果公安局不管,可以去检察院报案.

至于你和出租人之前,如果你想继续承租,还是先行协商的比较好.

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应该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不构成诈骗罪,建议拿起法律武器对他追究法律责任,并赔偿你的损失。

建议到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让其退还押金。

的确是合同纠纷,因为你知道事情的真实情况,不存在被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