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取款的诉讼时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8:43:28
2000年4月7日,马战涛(化名)在某银行中牟支行城关分理处存款6万元,存期12个月,并设定了密码。2001年1月12日,马妻蒋丽(化名)(二人已于2006年离婚)持二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来到银行,称马战涛在该行的6万元存单丢失,马战涛让其挂失后取出,她还提供了该存单的账号和密码。

银行审查后为蒋丽办理了挂失手续。2001年1月20日,蒋丽将该笔6万元存款本息取出。存款到期后,马战涛持存单到该银行取该笔存款及利息时遭拒。2006年,马战涛将该银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令银行败诉。

请问:马战涛在2001年4月七日已经知道他的权力被侵害,应该自知道之日起2年内行使他的民事权利。即应在2003年4月7日前做出申诉。 这个理解正常吗?如果正常。银行为何败诉?
庭审时,银行方面称,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并互享家庭事务代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在蒋丽对该存单挂失并支取后,这笔共同财产已完整收回,并未受到任何损害。

另外,马战涛对前妻蒋丽持双方身份证挂失存单并支取一事知晓并认同。自蒋丽2001年1月支取存款起,到双方2006年离婚时长达5年之久,夫妻双方有足够时间对这笔钱进行分配和使用,故请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终审判决银行赔钱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挂失必须由储户亲自办理”的原则规定,委托他人办理的,权限受到严格的限制。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办理的,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者支取存款手续。

本案中,因马战涛与银行形成储蓄合同,该银行应向存单记载的储户履行支付存款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储户以外的第三人支付存款,夫妻关系也不例外。因此,该银行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承担支付马战涛银行存款6万元及利息,故驳回上诉。

这其中诉讼时效对于,银行内部规定没用吗?效力应该诉讼时效来的大吧

向银行取款属于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一般的侵权案件确实有两年的诉讼时效,您的理解也正确。
但是在诉讼时效期间,有一些情形是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或者中断的。最简单的一个情况就是,马某在在知道自己存款丢失后,不断的去找银行交涉,只要能证明这种交涉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就不断发生,那么诉讼时效就要从最后一次交涉的日期算起。这样,就有可能让马某在事隔五年后仍能胜利

婚姻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其妻可以领取,不是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