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1:44:12
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A、由B公司承担债务
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由A公司承担债务
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答案是D
我想问的是此时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的决定效力如何?
此时该主管部门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是否违反了“强行”的法律?那是不是构成了不当的行政行为?甚至违法?
PS:我行政法比较白,望高手指教~

答案是对的,但是应该有个主债务承担者.
A公司是主债人,B,C是连带承担债务.
不构成不当行政行为,公司的分立属于正常的企业行为.

你可以要求他们出函给你,确认债务.
或者你出函给他们要求他们确认.
不过钱还是尽快要回来.企业分立很多是把国有资产私有,
为部分当权者或者为利益联盟牟利.

答案是对的,但是应该有个主债务承担者.
A公司是主债人,B,C是连带承担债务.
不构成不当行政行为,公司的分立属于正常的企业行为.

你可以要求他们出函给你,确认债务.
或者你出函给他们要求他们确认.
不过钱还是尽快要回来.企业分立很多是把国有资产私有,

为部分当权者或者为利益联盟牟利.
同意他这种说法,加精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