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这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5:46:26
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碰到这么一个案件,此合同是该组组长与乙方在1995年1月22日签订的。该废弃地为锥形洼地,故合同中的四至与洼地面积不符,而该地位于乙方当初正在审批中的宅基地的前面,故乙方想长期承包这块位于以后自家门口的废弃地加以治理后合理利用,后2003年准备建房时被告知该地已被划入农保区,不准建房,故经有关部门同意又改换乙方自留地建房。付了承包费,合同达成后乙方对该地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改造,也一直没有人有异议。后2003年准备建房时被告知该地已被划入农保区,不准建房,故经有关部门同意又改换乙方自留地建房。经过乙方填土改造后实际面积增大与合同中四至面积相符,但已大大超出当初的“三分”洼地面积。现在该废弃地已经成为一块很有价值的土地,乙方也正准备经营该地取得收益。但是2006年下半年该组组长(已经换届并非当初签合同的组长)以该土地是组的土地为由提出异议,并擅自安排他人在该地倾倒矿渣并收取倾倒费1000元。乙方认为甲方侵害了其权利。

那么,如何处理这个纠纷?这个合同中出现的这几个问题该怎么解决?
一、该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中“长期承包”的约定为不确定的合同期限,如何处理
三、合同中四至与面积不符合,如何处理
四、其他有争议的地方

甲方:XX村XX组
乙方:XX村XX组村民

甲方为使废弃地再利用,将位于XX处的废弃地长期给乙方使用,经协商制定以下协议:
一、 此地上有高压线,下有电缆线,平均低于四周4米多,即不能汪水种植,有漏水不能养殖,面积为三分。
二、 甲方将此废弃地长期给乙方自行改造使用,今后不抵任何面积。今后如有单位征用土地征用费归集体所有。
三、 废弃地的改造费均由乙方支付,并一次性付清给甲方三分废弃地的使用费计贰佰元整。
四、 四至:东至现行公路,南至新老公路交叉处,西至老公路,北至乙方围墙外二米。
五、 此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今后双方不能异议,如有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 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付了承包费,合同达成后乙方对该地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改造,也一直没有人有异议。"

既然成了承包地,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此,只要组长也好村长也好,在承包期限内破坏土地生产经营就是违法,可以追究他的违法责任。承包期限原来20年是78年到98年,后来国家承诺延长30年不变,因此到202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