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探视权的问题请教专业人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21:36:30
我是一名二十五岁女生,于二零零八年四月于前夫协议离婚,关于三岁女儿抚养问题协议如下:女儿抚养权归他,我每月付二百元生活费,每三年递增五十元。医疗、教育费凭正规发票一人一半支付,我有探视女儿的权利,他有协助的义务。
可是近两个月来,他屡次以避不见面等方式阻止我与女儿培养正常的母女感情,并在我去探视时,以暴力阻止、隔离等手段阻碍,严重违反了当初所签的离婚协议。请问,除了诉诸法院,我还有什么方式可以让他归还我正当权益。
另有一问,探视权,是否,只能由我去探视,不可让女儿随我小住几天,我们两人分居大庆路东西两侧。
请各位好心律师帮忙解答,不甚感激。

修订前的《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由于对探视权没有明文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离婚的一方千方百计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况层出不穷。针对这一实际问题,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