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行为怎么认定?界限是多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2:12:24
检举人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揭发后,检察机关在核对了检举人的相关证据材料后,对该单位进行了查帐,之后又对该人进行了约谈,约谈后其吐出10万元脏款,当检举人询问检察机关脏款的来源时,检察机关闭而不谈,请问检举人是否有权知道脏款的来源?
另,该人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并收其好处,检举人在拿出大量证据后,检察院只说得有得好处的人出来检举才能查,请问是这样吗?检举这种受贿行为非得行贿人出来检举才能查吗?
再有,在这种情况下被检举人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理?只是暂停工作吗?

检察机关没有告诉检举人赃款的来源是符合规定的,但应作相应解释。
在检察院侦查阶段,乃至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能透露具体案情的。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走漏消息,正如说到赃款来源,必然涉及具体行贿人,那么可能会引起行贿人的注意、回避或串供等;一方面是现在还只是犯罪嫌疑,如果受贿人所说的情况不实或者对方是被索贿的,那么透露情况也可能会损害到合法利益。

检举受贿,只要有线索,就可以查,不一定非得行贿人来检举。当然,由于受贿具有隐瞒性,其他证据可能难以证实,所以检察院可能是认为检举人提供证据达不到查证的标准,担心查不了反而惹麻烦,或者出于策略考虑,表面上要冷一段等时机成熟了再查,否则打草惊蛇,反而让行贿人、受贿人达成攻守同盟了。

现在还只是犯罪嫌疑人,所以不一定马上就作出什么处理。如果检察院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了或者法院审判了,就可以进行相应处理了。这也是法律对人权的一种保护,就算是坏人,也要经过相应的程序。

如果不相信检察院,可以到其上级检察院反映;或者到人大反映。(不过把动静弄大了不一定好)

谁人都可以检举,要有证据!现在当官的都是关系网啊!

你真的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