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送达问有谁可以帮我解释一下吗?不胜感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6:43:50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请问有谁可以帮我解释一下吗?受送达人是不是指被告呢?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送达后仍找不到他,该怎么办呢?

不一定指被告。视要把文件等送给谁而定。
例如,企业破产清算,需要申报债权。将申报债权的通知要送达债权人。但由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则进行公告。此时,这里的受送达人就是指债权人。
由于受送达的人下落不明,你无法用各种方式送达,所以就采取公告的方式。在指定报刊等上进行公告。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天,就认为该文件等已送达受送达人,而不管受送达人是否因为公告而知晓这件事情并采取措施。
还是如破产清算申报债权,如果公告之日起60天内,相应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则过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