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9:47:33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有四个个人股东,这四个股东和另一家公司(乙方)签订协议转让全部股权,乙方承担公司债权债务,另外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给四位股东。说白了,就是甲公司的股东拿钱走人。这种情况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上的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吗?
另外,协议中特别约定,协议签订前甲公司欠缴的税款由甲方自行缴纳。请问,这条约定是否违背现行法律?(即除税款外的其他债务由受让方乙方负责)税务局是否有权要求受让方乙方承担甲方在协议签订前欠缴的税款?
谢谢这位仁兄。我特别想弄清楚的是,在此例中,受让方企业有没有法定义务为转让方缴纳其在协议签订前就已经由税务局确认欠缴的税款(在年度检查中,由税务局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确认)?依据何在?(另附:转让方企业现在已经注销,相当于受让方的一个车间了。)这跟普通的股权转让即股东变更、公司仍然存续应该有不同吧。

这种情况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转让条件由双方事先约定,并签订转让协议。你所谈到的甲方欠缴税金问题,虽然协议规定甲方承担,但税务局不会直接向甲方收取,应从1000万元转让费中扣除交给乙方,由乙方以纳税人的名义缴纳(当然整体转让后需要做必要的纳税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