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内行的进来回答。不要发广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0:49:37
我的朋友本来是做集装箱运输工作的,是个工作了10多年的老驾驶员。
在工作期间因为吃了外面不干净的东西得了乙肝。那个集装箱单位以非工伤且不能从事该工作为理由辞退了我的朋友,只给了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之前所有医疗费也都不肯报销。后来又查出了肾炎,现在一直在家里修养。前段时间那家公司给所有过去的员工一笔津贴,不知道是什么来由。

我的问题的:我的朋友得了乙肝和肾炎能不能被认定因工作而造成的疾病?有什么根据?
关于那笔津贴要在什么条件下我的朋友也可以拿?
本来是想去仲裁的,但是那个单位的老板借故躲避我朋友。要怎么处理才好,最好不要花费太多钱。

劳动法 工伤的问题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的朋友有确切证据证明是在工作期间确实因为吃了不干净东西才患有的乙肝,适用第五条。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 上岗之前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也需要签署解除合同,如果以前签署过劳动合同,在生病期间没有签署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现在仍然和老板有劳动关系,津贴应该是有的,但是这个津贴是因为什么原因发放的要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