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索要好处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6:18:12
2008年8月5日我和两个朋友一起去北京万达广场内的一家麻辣香锅(紧邻真功夫餐厅)用餐,餐后结账时不慎将钱包掉落在该餐厅沙发椅上。离开座位后去了洗手间才随朋友一起离开。打车到家门口时发现钱包不见了,问及两位通行朋友均为看见。于是我返回万达广场内的麻辣香锅找寻,该店老板称称“钱包已找到并代为保管,是不是应该有点感谢才能拿走”,当时我很气氛,既然当时就发现我遗落了钱包可是饭店都没有及时告知我,现在让我打车从家返回上门主动找寻,并且跟我索要好处费简直太过分了。但是鉴于当时的情况我不给钱也不可能拿回钱包,所以我支付麻辣想过200元的好处费。本来是拾金不昧的好事因为饭店的不道德索要变成了,强迫失主必须付费才能找到在该饭店结账时丢失的钱包。太可气了。
我想知道鉴于这种情况,饭店的行为是否视为强迫付费,我该到哪里投诉。

这家店家太不厚道了
建议去大众点评网等网络平台披露
再去工商部门投诉
如果你以后再碰到这种情况
可以先不支付好处费
立即报警 当场解决

祝 好运

你把钱包掉在这家饭店的时候是属于遗失了,
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将其财物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
遗忘物是指: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
目前,在我国民事立法上,规制遗失物拾得问题的就是《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 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所以虽然这家饭店老板的做法让人不齿,但也只能从道德方面谴责,从法律方面来说,是没有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