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信用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21:00:22
公司从国外进口货物,装船前,我们已经开出远期信用证,但是要确定货物已经运抵目的港并已经存放在我们指定的仓库后,我们才进行承兑。因为信用证只针对单证的,只要单证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需要我们承兑。但是我们要确定货物已经运抵后,再进行承兑,请问这个要求如何在信用证申请书中体现呢?

这种条款不能出现在信用证的条款里,因为违背了UCP的宗旨。 信用证的单据到达开证行之后,你们不必急于去银行承兑,可以等待货物到港通知,接到通知之后再去承兑也不晚。
其实也没有这种必要,因为货物到港也并不一定完全符合你们的要求,如果运来的货物有假,你也没办法用这种方法预防。
因为是远期信用证,如果进口的商品有问题,你们有足够的时间与卖方周旋。完全没有必要在承兑上做文章。

在单据条款中,附加受益人提交船方出具的到港证明!

信用证中不应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