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离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6:42:59
我是07年的毕业生,毕业后找了家公司,公司给解决了户口.

就业合同上签的是2年,到09年9月合同终止,如果之前违约的话要付5万元违约金.并且签合同前也明确的告诉了我要看清楚违约责任后再签,意思是我也同意了5万违约金.

我想问问如果现在想提前离职的话,是按照新劳动法提前1个月告知就行还是得按照当时签的合同来啊?选择后者的话难道必须要付违约金吗?

签了合同就得按合同上的办,不然就双方协商解决,劳动局管不了啦

1.你找个合同方面的专家看看你的那份就业合同是否合法.
2.如果是合法合同要付违约金的.

你提前走的话,那是必须付违约金的
因为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且你已经签字确认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你不知道,合同上没有明确表示的,可以不用履行

要付的!

楼主,既然是签订了合同而且有约定服务期限的,那么就算是你依法提前30天提出辞职也仍算是你单方毁约,是得承担法律责任对公司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的,至于具体的赔偿额就要看公司提出的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但是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来仔细分析,你是不用承担经济赔偿的,因为该公司并没有为你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也不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因此你根本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为在现行劳动法中对于约定服务期的相关要求有明文规定,下面是关于约定服务期的相关资料,请参考: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