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小孩的归属,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23:45:06
我朋友因和她老公感情不合,想提出离婚,条件只想要她的女儿.我朋友她是去年7月生的小孩,到现在小孩快满十三个月了,她在准备怀孕前就辞了工作,至今仍未上班,如果她老公也坚持要小孩,法律上是否支持女儿判给她?请各位大师帮忙回复一下,谢谢!
先谢谢各位的热心回答,但各位都没提到她没工作这一点,不知是否会构成影响抚养权的争取,她现在比较担心这一点.

更新内容:
女方没有工作对于争取孩子抚养权是有影响的,男方如果想争取孩子的话他肯定会揪住这一点不放,但我认为影响不大,你也说了,她是为了怀孕生小孩才把工作辞了的,而并不是没有工作赚钱的能力,也就是说她虽然现在没有工作,但是她是有上班赚钱养活孩子的能力的,这个理由很充分。她为了生个健康的孩子在怀孕的时候就把很好的一份工作辞了,可以证明她有多么爱孩子。其次还可以从男方的缺点下手,比如男人从来不带孩子、整天不在家、抽烟、拖沓、连自己都照顾不好等等……对孩子成长不利的缺点。
祝你的朋友顺利!

以下有关法律资料可供参考: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的。”

归不了男方,十三个月?孩子还在浦乳期吧?应判给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