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1:00:33
我6月10日和6月24日开出两张增票,6/10开的在寄给对方的时没有收到一直压在了快递公司,8/4日才从快递公司拿回.而6/24那张客户以他们纳税识别号变更而在8月退回我公司,等于这两张票客户都没有认证.客户退回6/24日的票时给了1份由他们公司出具的一份发票重开证明,6/10的没有对方的证明.这样的情况我该如何处理.对方也不愿意到他们的税务局去开红字发票证明,原因就是他们公司没有把发票拿去认证.时间过了这么久我好到我们的税务机关申请吗?

没关系,只要对方没认证,你凭对方出具的拒收证明在开票日三个月内作废就可以了

可以参考沪国税征[2008]7号文
一、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重新开具发票。
(一)销售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抵扣联且购买方未认证的,按作废处理,可重新开具发票。
(二)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