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难道就没有基本权利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4:19:13
我在宁波租赁了一套住房,有我所在公司支付所有费用,租赁期为1年,到今年的11月19日结束,也在5月前分2次由公司支付清了所有的房租,近日来,由于和公司负责人产生了极大的矛盾,负责人私自退回房租,要求我立即搬离住所(并没有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房东是公司的兼职会计,强行让我搬离.没给我任何准备时间,还动手打了我,扔出我部分东西,造成我部分样品严重损坏,请问,这是合法的吗,我该怎么办呢
(附:当地派出所无任何行动,只是做了三次我的报案笔录)
补充:此房屋租赁合同签字人是本人,

你不是租客,因为租赁合同的乙方是公司不是你 所以让你搬出去是可以的

起诉房东,他至少应该提前通知你搬走,或要求你付费,损坏样品应该赔偿。

这是不合法的,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单方终止合同必须提前通知承租人,且要补偿因单方终止合同而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只有让你搬的时候的态度和做法不合法 应该让你有时间缓冲 也不应该使用非法的强制暴力手段
其余的 因为租赁合同的乙方是公司不是你 所以让你搬出去是可以的

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了,不过,打人是应该受到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