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广告费计提基数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6:10:36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关于销售(营业)收入的概念我很模糊。
根据原来的暂行条例,广告费的计提基数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第一行即销售收入,包括了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包括将非货币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债等,因此将企业固定资产捐赠、抵债取得收入应视同销售计入广告费的计提基数。
但是新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有所改变,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所以我的理解是,按照新税法将固定资产等捐赠、抵债、置换等不是视同销售,而是视同转让财产,其收入不应计入销售(营业)收入,也不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提基数。但是很多周围的人都不这样认为,仍然坚持暂行条例里关于视同销售和广告费计提基数的规定。
关于计提基数的问题我也没有找到给出明确解释的法规,哪位知道的请告知一下,最好是列举一下相关的法规。

“按照新税法将固定资产等捐赠、抵债、置换等不是视同销售,而是视同转让财产,其收入不应计入销售(营业)收入,也不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提基数。”这个理解应该是对的。
税法上的扣除标准强调的是“营业收入”,非经常性收益不属于基数范围。固定资产的捐赠、抵债及置换在会计及税务上影响的都是营业外收支,肯定不属于“营业收入”范畴。
在所得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指的是存货(包括原材料和产成品)等流动资产的捐赠、投资、分配、抵债等行为。
目前所得税法相关解释还不完善,但从已经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来看,新所得税法倾向于利用会计数据,如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是完全基于会计准则数据的扣除标准。

新的企业所的说法更加注重合理性,显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会因广告宣传而受益,视同销售一般不需要广告的支持,因此,计算当年允许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比例时不应考虑视同销售,当然你的理解就是正确的了!

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所得税是依据这一点计算准予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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