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收购站收赃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3:08:00
我想开一个废品收购站,近些天一直看市场和尽量了解各个方面,我发现很多废品收购站的老板都存在收赃的问题,有的是之情,明知道是赃物他们通过一定的渠道去避伪开来。有些是不之情的,好比说工程队里有工人把钢筋卖给了废品收购站,工人称是拆楼盘时房地产公司卖给他的,或是房地产公司委托他过来卖的。一旦那个工人被拘捕,我们在不之情的情况下我们要怎么避免我们也被牵连为那个工人的共犯呢?有相关的法律来辩护我们的清白在不之情的情况下收购的,或是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让我们不要去碰触法律的界限呢?我不是法盲,而是整个行业涉及到的法律很复杂,希望有关人士和达人能帮忙解决和出招!

关于此类的法律规定原则上是有的,比如说你去买一辆车,如果是以低于市场价很多的价格购得,最后确定是赃物了的话,法院是有权追加的,你还可能会触犯法律,构成销赃罪,就算你这时说你不知道,即不明知,但还是会触犯法律的。
所以你开收购站,必须有以下几点你要做到心里有数的:
销赃罪的最主要的判定是“明知”。购买人要明知货物的来源不正当,购买之后才能形成销赃罪。“明知”很有弹性,比如购买人知道货物明显低于市价,而且货物来路不明,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明知”,若判定为明知,罪名基本就会成立。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你的家属根据犯罪的情节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情节轻微显著,是可以单处罚金的。向公安机关详细讲明自己购买的渠道以及过程,再把剩余脏物上缴,应该不会有太大事情,不过可能会留有案底。
上缴之后你朋友的损失可以找销售脏物的犯罪嫌疑人追偿

我是一家废品收购站高速公路上工作银元偷来的铝板铁板铁管子卖给我了我

只有知情的情况下才有成立共犯

不做这行就没事了,如果做这行,这个事情不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