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超市存物柜存包,李某捡到张某的存包牌后取走张某的包,从法律的角度评论李某的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5:04:06

盗窃行为,其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而不成立侵占

这个行为应该从两个部分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这里的号牌相当于一个不记名的财产凭证,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持号牌取走与其对应的财物.

明确了这一点,可以看这个案例.第一,李某没有窃取张某的号牌,故不具备盗窃罪中的以秘密的方法窃取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故不成立此罪.

而由于张某遗失了自己的号牌,实际上就是遗失了自己所有的与号对应的财物.故这些财物实际上成了遗失物.

而李某非法占有他人遗失物不予归还的行为构成了侵占.
如果成立犯罪需达到数量要素.

应定盗窃罪。因为李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捡到的存包牌取走包的行为。

李某明知该柜中的物品是他人所有而执意取走,是盗窃行为.

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