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出示的证据法院是否做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00:35:02

当庭出示的证据法院是否做为有效证据一般经过合议庭评议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当庭出示的证据,是否能够为法院所接受,还需要考虑该证据的取得情况并确定该证据的出示是否符合举证规则。

如果过了举证期,除非是新证据法院才质证,或者是双方认可

证据跟什么时候出示没有关系,只要证据真实就可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