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事故!赔偿问题!!请好心人帮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3:44:54
我女儿一岁5个月在便道上被无证驾驶的叉车压死了,我想问问,讨个说法,关于赔偿问题,是按照我户口所在地的标准还是,按当地的标准。
还有那司机会被判几年,
如果有证据证明你女儿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这句话如何解释???

首先请节哀。
赔偿问题是按照当地的标准,因为事故处理是当地的交警部门来操作的。
按照惯例,如果赔了钱,有期徒刑的年数会少很多甚至不判,如果没有按照法院的判罚数额赔钱,会加刑。建议你咨询一下律师,从而采取恰当的措施。因为这种事故结果是两个方面的,一是主要为了赔偿,二是主要为了报复。两种心态,会有两种处理办法的。
赶快去找当地的律师咨询一下吧~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关于死亡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死亡的:
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由肇事司机、车主赔偿。
其中:
1、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