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反垄断法的 条文解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7:17:17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这两条具体是什么意思啊谁能解释下?
最好举个例子阿,谢谢了,满意的话还有加分哦

经营者集中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经营者合并,或通过取得股份\财产以及交叉任职或其他方式,是一个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
22条的两种情形我的理解是:
第一款:ABCD四个企业合并,在合并之前A已经获得了对B\C\D的50%以上的股份的表决权,这时的ABCD合并就已经可以被认定为垄断,可以向执法机构申报。
第二款:BCD三个企业合并,而他们每个企业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都被A企业所有,这时BCD的合并实际上就是为A所完全控制,认定为垄断,可以向执法机构申报。
因为企业集中并不绝对导致不公平竞争,所以只有申报审查后才会被认定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