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的会计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4:20:49
如我公司与总包方签有合同,合同金额已经扣除了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但开出发票金额为合同金额.因总包方已将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交纳了,那我公司开出发票后在会计处理上需要计提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吗?(总包方可提供税票证明)如要计提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应如何会计处理?谢谢
但收到的货款等于合同金额呀???那我应当什么办??一直挂在往来帐上??

需要计提税金,分包企业应该获得总包企业代扣代缴税费的缴费凭证。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等

我写一下工程合同的会计处理步骤吧
1、工程成本发生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按照工程结算单确认已经结算的工程款,结算工程款总额应该等于合同总造价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3、实际收到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按照合同百分比法对收入成本进行确认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成本
5、按照收入计提税金
借: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等
6、收到对方代扣代缴凭证后: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等
贷:应收账款
注意:项目上确认的应收账款总额应该等于合同总造价,而实际收到的款项小于确认的应收账款,剩余部分就是总包代扣代缴的税款。

不用计提,只用走正常的往来核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