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负债的计税基础和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请教ACCO125125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3:47:30
【20-11】企业06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4000万,12.31未支付,按照税法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4000万工资中,可税前扣除金额为3000万。

这道题的计税基础我一直没理解过来。应该怎么理解呢? 应付职工薪酬支付了和未支付有什么区别吗? 题上说税前扣除金额为3000万,这句话没有意义吗?

你好。

从题中提供的信息看,相信该题适用的是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根据该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除税法另有规定以外,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由此,题中虽然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费用为4 000万元,但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为3 000万元,产生1 000万元差额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加上该1 000万元的纳税调整事项。

另外,由于4 000万元的工资费用尚未支付,因此,在会计账面形成应付工资余额4 000万元(即账面价值)。又由于上述税法的规定,上述1 000万元的纳税调整事项不能结转至以后年度补扣,因此,应付工资的计税基础 = 账面价值4 000 - 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0 = 4 000元。应付工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企业实发工资4000万与按照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金额3000万之间所产生的差额1000万在当期发生即应进行纳税调整,并且在以后期间不够再税前扣除(是永久性的差异)。所以应付职工薪酬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抵扣的金额=4000-0=4000,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应付职工薪酬支付了和未支付与应纳所得税无关。
题上说税前扣除金额为3000万,这句话与计算应纳所得税有关。

未支付是指这部分工资可能是计提的,如12月份计提,而1月份支付。

税前扣除标准是3000万,而工资总额4000万,而差额1000万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要调增纳税所得额。

税前扣除金额是和职工人数有关的
税前扣除金额=职工人数*1600*12个月
06 年上半年的扣除费用是800,下半年是1600 税前扣除金额= 职工人数*800*6+职工人*1600*6

应付职工薪酬包括工资,福利费,社保,其他等我记不全主要就这几个每一个都有确认标准,比如工资交了社保的才能记工资,比如社保有比例的,比如福利也有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