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错误如何救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3:40:04
自然人A欠B公司的钱,同时A又在C公司工作,以C公司的代理人名义拥有对我的一笔债权,后法院要求我协助执行 扣押A的该笔债权,但是C公司予以否认,并起诉我公司拖欠该笔债务。
我也认为这是存在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中的问题,没有协助执行的义务,但是现在执行法院执意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后经过开庭听证,法院裁定我在B要求执行数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目前我能否以针对该裁定提起再审,或者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关于申请复议,根据新民诉法第202条规定的十日期间,估计够戗了 ,时间以经过。
如果申请再审,针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提出再审,是否有法律依据?还是仅能够针对AB之间原生效的判决裁定?

呵呵 大家众说纷纭 有点更无所适从了

我认为法院做法有误,你欠的是C公司的钱,而A 是自然人并且只是C公司的代理人,对于A的债权人无权代位追偿你。

你可以提出再审,应以有独立请求第三人身份参与。

案外人身份不行,因为财产不是你的,你可以申请复议一下

如果你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而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你在接到法院履行通知后没有提异议的话,法院执行也是有法可依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6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你可以以对你所负债务的债权人的相关抗辩事由提起诉讼。

1、从实体上看,你不享有该债权债利,C公司起诉行为即为事实,可依此为佐证向执行法院说明情况。
2、程序上,对执行中的裁定无法提起再审的,所以只能向作出裁定的本院申请复议,或请求上级法院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