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时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1:11:41
收入确认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规定有所不同吗,我平时做账都是以是否开发票确定是否进账的,只有开发票了,我才做账的,可看税法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增值税:①直接收款:收到货款或凭据,并将提货单交买方当天(交款提货,收到款项当开票);②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发出货物当天开票);③预收货款:发出货物当天(当天开票);④赊销和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当天开票)⑤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应税劳务并收到销售额或凭据的当天 ”,
我以发票为入账时间是不是和纳税义务时间规定相冲突吗,我做的对吗?以发票为准是不是错的?如果不错,那又符合纳税义务时间中哪一条啊,不明白那5种规定啊,高手请赐教

两者是一致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开发票的时间。也就是说,在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必须开具发票。既然开了发票,你按照发票进收入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如果税务局认为你们没有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那就是你们发票没有按时开具。
对于不满足会计上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可以认为是预收货款,在满足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时再开票就可以了。

《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在时间上并无差异,是你的习惯做法和会计制度不吻合,才与税法发生了冲突。
你看,《企业会计制度》:
第八十五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十六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八十七条 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

你说的是税法上的规定。

税法上与会计上有差异的。

如果你只开票确认收入,那么如果税务机关来查你,你会被以偷税来处罚的。

因为你少缴当期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