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朝法律汉化的进程开始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20:32:35

辽代汉化始于萧太后摄政期间。“至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辽史》卷六一《刑法志》】到了辽圣宗统和元年,“枢密请诏北府司徒颇德译南京所进律文,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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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太后摄政时期的统和元年(983年)12月敕告有关司法部门:凡是已结案发落而有冤枉者,允许到御史台上诉。统和二年(984年)萧绰亲自审决滞狱等。

自太宗获得幽云十六州后,汉人数量一下子大大增加,加之该地原有的州县建制还在,为巩固其统治,辽朝自然不能再继续原有的作法,这导致了对汉人法律地位的第一次确认:“至于太宗,兼制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辽国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因俗而治,得其宜矣” ,在对汉人的管理中援引中原法律,而不再是依契丹之俗随意处置。

有远见卓识的萧太后,毅然抛弃了世代沿袭下来的狭隘的、陈腐的民族偏见,下令明文规定,对上述情况,不再分汉契而“一等科之”,即用同一法律制裁。

又统和十二年(994年)七月诏:“契丹人犯十恶者,依汉律。”

“定制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至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注:《辽史》卷六一《刑法志》,中华书局点校本,下同。)。辽圣宗统和元年,“枢密请诏北府司徒颇德译南京所进律文,从之”(注:《辽史》卷一○《圣宗纪》。)。辽代的南京,即唐、五代时的幽州,因此,南京律文就是唐、五代时期的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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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代的刑法制度,有如下特点: 其一,辽代刑法的番汉分治。这是适应辽境内不同经济区域、不同民族的实际状况,采取“因俗而治”,“因族而治”的方针,在契丹民族中实行番法,在汉人、渤海人中实行汉法,辽代的司法机构也为番汉分治。 其二,辽代刑法,优遇统治的主体民族契丹族,充分体现了法律作为阶级压迫、民族压迫的工具的作用,对维护契丹贵族的利益、巩固其统治地位,起到国家机器的强制性的作用。 其三,辽代刑法严酷,刑罚名目繁多,保有契丹民族的习惯法,用法尚严。 其四,随着社会的发展,辽代番汉二律逐渐走向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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