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强奸未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2:19:02
现在法律讲究证据。你凭什么就说人家强奸未遂呢?证据是什么?

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插入为既遂,未插入为未遂。
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证据的种类很多,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法医鉴定结论、勘验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要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就可以定罪量刑。人家告你强奸,能定未遂还算幸运的。你说是吗?

犯罪的未遂及处理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点:
(一)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
这一点是和犯罪预备行为的重要区别。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例如杀人犯开枪射击的行为,投放毒药的行为等等。如果没有外力的阻碍,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未得逞
就是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一点是和犯罪即遂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的结果,只是说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例如,杀人犯虽没有把人杀死,却把人砍成重伤,造成残疾等等。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的阻止,有的是由于自然力的阻碍,如大雨把犯罪分子点的火淋熄等等。
以上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犯罪未遂比犯罪的预备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比犯罪即遂的社会危害性小。所以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对强奸的界定采用的是“插入说”,即只要男性的生殖器插入了被害人的下体内,就构成了强奸既遂。所以,强奸未遂是指,因为犯罪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未能完成强奸,即未将生殖器插入。

在我国对妇女采取"插入说"
对幼女采取"接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