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8:04:52
假定合同签的是从今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而劳动法上说是一年以上,试用期为两个月,那我并没有一年以上,就不需要两个月,应该是一个月即可。而且1.1-12.31的工作时间(8小时*365天=2920小时)小于一年总的时间(365天*24小时=8760小时),是否可以这样计算?如果我坚持认为这个合同签试用期应该为一个月,请问是否可以胜诉?

对的,法律条文中的以上和以下的理解。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还有你为什么要计算那个时间啊?我有点不太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