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着急啊,再线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0:52:07
本人有一医疗纠纷的案子,我是患者原告,我的孩子由于医生的失职宫内窘迫在出生后94小时,由于严重窒息死亡,我就起诉了医院,开始医院要做医疗事故坚定,但是我坚持医疗过错坚定,最终法院同意,现在中级人民法院给我打电话明天上午去协商医疗鉴定机构的问题,我明天去应该注意什么问题,中院是不是拿出很多鉴定机构让我们选择还是怎么的?我想去北京的医疗坚定机构可以么?我明天应该注意什么的?着急的要命啊!

鉴定机构的选择: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法院指定。在选择是应该注意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中立性更应优先考虑。
刚帮你在网上搜了一点资料,希望能帮助你:
一、法律依据
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2、《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鉴定的提起
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三、鉴定机构的选择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法院指定。

四、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异同点

1、相同点:第一,都是一种证据;第二,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第三,法院审查与评断的标准基本相似;第四,在实际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2、差异性。
第 一,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同时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显人 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该规定较老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处理范围,将一般性医疗过错(此处指狭义的过错)构成的事故也 归入其中。但实践中,有些过错很难达到事故的定性标准,但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怎么办?实践中就出现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且已有司法鉴定机构自去年开 始,就受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核鉴定申请,进行医疗过错(此处指广义的过错)司法鉴定,这一实践扩大了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使两者间构成包容 关系。

第二、两者的鉴定主体不一。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而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 就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而司法鉴定主体特别是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直接受上海市司法局领导,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授权,承担各类司法鉴定委员会 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一个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其下的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直接开展对医疗过错的司法复核鉴定。其鉴定人员都是具有高级职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