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可以帮忙提供《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2:27:57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第19件规章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属各区范围内街道(含单位内部需要命名的道路)的命名、更名,由市地名委员会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境范围内街道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南昌市取水许可制度若干规定》
  第四条修改为:“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少量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三、《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修改为:“独立设置的公厕竣工时,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竣工验收。”
  四、《南昌市实施义务教育若干规定》
  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开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纳入政府实施义务教育规划,不得随意撤销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2、第八条修改为:“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村村办小学、简易小学、中心小学、初级中学(含初级职业中学),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城区小学和初级中学,按照管理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小学、初级中学(含初级职业中学),按照管理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第十五条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