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件和地方文件发生冲突怎么执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8:51:05
交通部2005年文件规定(不允许营运车辆挂靠经营)与恩施州政府2002年文件(营运车辆必须挂靠经营)两这之间发生冲突,请问现在恩施州政府应该执行哪种文件?有什么依据吗?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现在当然执行交通部2005年文件啦
一是恩施州政府文件在前,交通部文件在后,后法生效,前法就要失去效力啊(这两者都是行政法规)
二是恩施州政府文件是下位法,交通部文件是上位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二者冲突时选择上位法。

不一定,因为部门规章(交通部指定)和地方性法规(恩施州政府)效力等级是相同的。
发生冲突的时候,要请国务院裁决,如果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就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此时以地方的法律为准,因为地方法律是在国家法律的前提下结合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所以,应该以地方法律为主,兼采国家法律。

一切应该以国家为准
不遵从的 可以上报

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