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农村户口离婚后我的口粮田应该还有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23:54:03
仍然还有。只要离婚后户口还在该村,仍然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是村民集体所有,每个成员都有承包经营的权利。
你结婚后户口在这个村里,离婚后只要户口不迁走你还是享受承包经营的权利,村里也必须保障你的土地;如果你与对方因离婚对土地(责任田、宅基地)的使用产生矛盾,你可以向村委会要求,由他们协调。
离婚案件中,涉及农户承包责任田的分割的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也做法不一,有的处理,有的不处理,或有条件的处理。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同一。所以实践中要根据当事人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时间、双方缔结合法婚姻的时间,以及夫妻双方主体身份,即是否同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多方因素而获得不同的法律处分和分割方式。
根据你所提供的你是农村户口这一信息不够充分。首先要清楚几个问题:
第一,你的配偶是否与你同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即:本村还是外村?
第二,你是婚前取得承包经营权,还是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承包土地合同或者发放经营权证的?
由于我国农村普遍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各地发包的方式不同,当事人承包土地时间与婚姻关系成立的时间的不一致,以及各地不同的乡规民约,造成在离婚案件中对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分割难度加大,情况复杂。因此我们司法实践中大体遵循这样几个规则:
(一)离婚时,当事人已经实际耕种的土地,因发包方的原因而未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亦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用司法权力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实际耕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当事人就实际耕种的土地要求分割处理的,不予支持。
(二)有承包合同的或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