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把强制执行延长为两年,我的情况属于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1:58:45
我的判决书是2004年9月21日下来的,自2004年10月起执行,其中事项:1.抚养费每月150元,至18周岁。2.财产折款每月250元,至付清为止。3.共同债务每人2400元(欠我姐)。4.案件受理费每人320元。从2004年10月起到2008年2月止他总共给付5220元。是不定期给的。具体如下:04年11月120元,12月230元。05年1月350,2月350,4月350,6月200,7月350,8月350,10月220。07年1月500,7月500,9月500,12月400,08年1月500,2月300。3月份再要时,他再婚老婆接电话,明确表示就不给了。我于6月份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我适用两年吗?我的判决事项都哪些过期了?目前执行都哪些能执行回来?
我孩子现在13周岁,离婚时9周岁。

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因此,对于没有履行的抚养费及每月所应付的财产折款,应当分别计算两年的强制执行申请期限。具体请对照他给你的钱分别处理。

你仍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2年的强制执行申请期是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类似于诉讼时效的!根据你的情况,已具备中断的正当事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要求清偿的,即你向他要时,他再婚老婆。。。。。就是中断的情况!
所以不用担心这个新的时效规定!

你这不存在时效过期啊。
因为他一直在还款。